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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与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太重煤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199号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兴业钢材市场北区11号。法定代表人颜敏,总经理。被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25号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79元,由原告山西齐鲁特钢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