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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常某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跃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