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丽诉被告李彦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南郁春,系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薛伟,系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南郁春、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初经双方家长介绍相识,201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9生育一女孩李思瑶。因相识不久结婚,双方没有婚姻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原告不理不顾,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7月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撤诉。现夫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没有打骂过原告,感情尚未破裂,2013年7月分居至今属实,经法庭调解撤诉属实。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27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620523-2011-002246),2011年8月19生育一女孩李思瑶。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争吵。2013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庭调解撤诉。之后夫妻关系未有好转,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思瑶(生于2011年8月19日)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