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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赖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63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邓志荣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赖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14日生育大女儿李某某,2003年12月28日生育小女儿李某某。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原告对被告的认识几乎一片空白,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极为暴躁和偏激、自私自利、没有责任感,同时经常酗酒,不但对原告使用暴力,而且对孩子也使用暴力,开始原告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选择与被告在一起,多次劝告被告改正不良行为,但后来被告没有对其行为进行反思、改过,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对原告和孩子施暴,对被告严重的恶劣行为,原告感到极为无奈与失望、痛心。为了使自己和孩子免受被告的继续伤害,原告于2011年正月23日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开被告到广东务工,与被告再也没有在一起,孩子由原告照顾、抚养。综上,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互相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与家庭暴力等严重的不良行为使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建立起来,且现在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①原、被告离婚;②婚生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③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就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事实;〈二〉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为合法夫妻的事实。被告李某某口头辩称,原告现起诉离婚,只要原告答应两个婚生女孩由我抚养,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诉我对她和小孩使用暴力,村组居民均可知,原告所说都是假话。原告在与我结婚时用光了我所有的积蓄,原告现起诉离婚,要求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就辩解提供证据如下:〈一〉收条原件三张,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家生活时所欠外债,该外债已由被告负责偿还的事实。〈二〉原告离开被告家时留有一封信,拟证明原告是2012年1月10日离开被告家,而不是2011年正月23日离开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各自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本案定案依据。故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于1998年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月14日生育大女儿李某某,于2003年12月28日生育小女儿李某某。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原告在被告家生活期间,由于家庭贫困,在外借了部分钱用于生活开支,被告已偿还,其余没有债权债务。婚后由于被告有酗酒行为,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月10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是带着两个小孩到广东务工,两个小孩也是由原告抚养,夫妻间未履行义务。原告于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彼此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有酗酒行为,致使夫妻感情恶化,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今,原、被告已分居三年多时间,夫妻间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某(2001年1月14日生)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婚生女孩李某某(2003年12月28日生)由原告赖某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