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建东与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东,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375号原告:周建东。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东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