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高素芳与朱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645号原告高素芳。被告朱纪锋。原告高素芳诉被告朱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凌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纪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9月10日,被告朱纪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2年7月向原告借款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纪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素芳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朱纪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凌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仲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