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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6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学芹与天津市宝坻区鑫海旅游用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芹,天津市宝坻区鑫海旅游用品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708号原告张学芹,农民。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鑫海旅游用品厂,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王辛庄村4段14排5号。负责人李海坡,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芹诉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鑫海旅游用品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