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邢书同与谷红仓、母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同,谷红仓,母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481-1号原告:邢书同。被告:谷红仓。被告:母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书同与被告谷红仓、母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书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邢书同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