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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邢书同与谷红仓、母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书同,谷红仓,母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481-1号原告:邢书同。被告:谷红仓。被告:母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书同与被告谷红仓、母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书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邢书同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