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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小民为与史红伟劳动报酬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民,史红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张小民,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史红伟,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张小民为与被告史红伟劳动报酬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张小民于2015年8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民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民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