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22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明昌申请执行田水冰,刘永梅合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豫0221执473号田水冰,刘永梅:本院已立案执行郭明昌申请执行田水冰,刘永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田水冰,刘永梅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