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代浩元与代顺锡、代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浩元,代顺锡,代顺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452号原告代浩元。委托代理人代顺恩。被告代顺锡。被告代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浩元与被告代顺锡、代顺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与被告出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不清,四址不明无法确定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出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不清,四址不明。本案应首先由有关部门对原、被告各自所涉及的承包耕地的四址进行确认,而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代浩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退回原告代浩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