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平、林茂红与林茂红、梁飞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林茂红,梁飞金,杨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平。被告:林茂红。被告:梁飞金。被告:杨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茂红、梁飞金、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