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平、林茂红与林茂红、梁飞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林茂红,梁飞金,杨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平。被告:林茂红。被告:梁飞金。被告:杨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茂红、梁飞金、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