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桑贤民、桑福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贤民,桑福帅,吕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荣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桑贤民,农民。被执行人:桑福帅,农民。被执行人:吕兆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桑贤民、桑福帅、吕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桑贤民、桑福帅、吕兆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桑贤民、桑福帅、吕兆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朝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