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法定代表人韩现锋,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昀,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磊,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币2625.945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该征收款涉及曲江度假安置区相关项目,现双方在区政府的专题会议中已明确解决方案,之后就部分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如有争议按协议的内容予以解决。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和解结案申请,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