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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康宝与贾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宝,贾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康宝,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贾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喜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宝标的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并交纳执行费4400元,合计307300元。但被执行人贾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贾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贾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贾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