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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桂荣、卢春喜等与李伟、于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卢春喜,卢春献,李伟,于圣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01号原告:刘桂荣,女,193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卢振东之妻。原告:卢春喜,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死者卢振东长子。原告:卢春献,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卢振东次子。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钦运。被告:李伟,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于圣杰,男,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刘桂荣、卢春喜、卢春献诉被告李伟、于圣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