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孟金明与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明,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孟金明。被告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瀚龙,公司经理。被告新乡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孟金明诉被告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诉至本院,同月8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原告2015年5月15日书面提出追加当事人申请,申请追加新乡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该被告已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18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所争议的事实,其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和解并以此理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进行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金明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瀚峰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国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强审 判 员 :常远宏人民陪审员 : 吴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