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连平与郑镇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平,郑镇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465号原告王连平。委托代理人王术海,系原告王连平之子,天津卡博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郑镇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30号宏展大厦8楼801-806。代表人甘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鹏,该公司职员。原告王连平与被告郑镇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连平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依法扣除审限。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平的委托代理人王术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镇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连平诉称:2015年4月25日14时55分,原告驾驶宝岛牌电动自行车沿本区大丰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汉蔡路交口处,适有其后被告郑镇堂驾驶超载的牌号为津J×××××号福田牌白色轻型普通货车沿大丰路由南向北驶来,在处理情况过程中左后轮碾轧路中央绿化带后爆胎失控,其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本区交警滨海大队认定:原告王连平与被告郑镇堂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本区汉沽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子王术海、之女王术梅进行护理。事故车辆津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471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郑镇堂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2、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被告郑镇堂驾驶的牌号津J×××××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郑镇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比例与原告诉称一致。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其均无异议。被告郑镇堂驾驶的津J×××××号车登记为其本人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在本区汉沽医院住院治疗19天,诊断伤情为:右侧血气胸,右侧1-9肋骨骨折,左侧1、3、4、5肋骨骨折等。出院诊断证明记载:出院后建议休息贰个月。本案呈诉后,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天津市天衡司法医学鉴定所于2015年8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受损电动自行车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为500元。再查,原告系天津市城市户口,定残时已满61周岁,原告系天津汉沽开发区金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书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比例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结合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郑镇堂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数额为25494.86元,原告主张的254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19天,参照天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确认为19天×100元/天=1900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业33882元/年计算19天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确认1763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等级、事故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14000元。5、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户口性质、伤残等级,确认为2014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06元/年×19年×0.35=209514.9元。6、误工费。虽原告已超过60周岁,但通过交警部门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原告具备劳动能力,误工时间本院按照住院时间及医疗机构建议休假时间确认为79天,误工费标准参照2014年度天津市居民服务业33882元/年,误工费数额为7333.36元。原告主张的5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7、鉴定费。结合原告提交的鉴定费票据确认为1300元。8、车损费,因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电动车物损评估单没有异议,车损费确认500元。对于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因被告郑镇堂驾驶的津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残疾赔偿金96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费5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15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1763元、残疾赔偿金113514.9元、误工费54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39365.9元,结合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郑镇堂赔偿原告139365.9元×60%=83619.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费人民币500元。四、被告郑镇堂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83619.54元。五、驳回原告王连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元,由被告郑镇堂担负。被告郑镇堂担负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雪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赔偿款履行银行账户户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汉沽支行账号:928010100001000005100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