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晓玲与徐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玲,徐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方晓玲。被告:徐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玲诉被告徐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晓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良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方晓玲负担。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