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福建与吕静、董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建,吕静,董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55-4号原告:胡福建,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吕静,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董丽丽,女,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建诉被告吕静、董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吕静名下的皖A×××××号小型汽车一辆,并提供了张良伍名下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福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良伍名下位于宿州市北关汇源大道西侧奇石文化一条街×楼0601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小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