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洪成与汪清县罗子沟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成,汪清县罗子沟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成,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崔学勤,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清县罗子沟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汪清县罗子沟镇三道河子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尚,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景波,现住吉林省汪清县。上诉人王洪成因与被上诉人汪清县罗子沟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洪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勤,被上诉人三道河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洪尚及委托代理人刘景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法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洪成。审 判 长 刘晓娟代理审判员 于 雷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