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田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爱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