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汤震凡与广州市荔湾区实嘉鞋行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133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实嘉鞋行,汤震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实嘉鞋行(经营者林明东),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震凡,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彩枫街*号***房。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实嘉鞋行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营者林某的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上诉人认为由上诉人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89号3401、3402档(连档),该址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