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北公交车站,趁失主易某上车不备之机,将易某左裤包内的1部OPPO牌R7007型手机扒走。尹某某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群众捉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59元。手机现已发还失主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刑初字第016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失主易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