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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文学、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文学,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等3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诉讼代表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原审第三人)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负责人林清选,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林文学等38人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326号行政判决和(2015)浙温行申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文学等3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征地补偿协议》已遵循了职权法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没有事实依据。1、苍南县征地事务所为被申请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下属机构,其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的征地协议超越职权,应属无效。2、苍南县征地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3、《征地补偿协议》没有事实依据。4、《征地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没有依据。二、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征地补偿协议》未征求部分村民的意见,不会因此损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权益没有依据。首先,征地补偿涉及到村民的重大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其次,《征地补偿协议》未征求村民的意见,广大村民不知情,未对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发表意见,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权益。再次,《征地补偿协议》侵犯了申请人对涉案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和继续耕种权,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苍土征字[2010]15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违法;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两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征地补偿协议》的合法性。一、关于签订主体。协议的签订者为苍南县征地事务所,申请人认为征地事务所超越职权而无效。鉴于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认可协议效力,可视为该局委托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事务,原判认定《征地补偿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关于程序问题。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两份听证告知书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证明已告知拟征土地的情况及听证的权利,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并放弃申请听证。权利可以放弃,本案未组织听证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三、关于依据问题。针对苍南县人民政府申报的苍���县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六)项目,省政府于2010年12月28日作了同意的批复,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也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此审批意见予以外化和公示,征收单位也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了补偿款,再审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补偿标准问题。经审查,涉案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组成,前两项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区分了耕地园地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的一类区片、二类区片、三类区片、四类区片地类差别,申请人未能提供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存在低于补偿标准及不足额补偿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听取意见问题。对于失地村民的意见如何听取,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鉴于本案存在车头村出具放弃听证权利的反馈意见情节,故再审申请人以未听取部分被征地村民意见为由否定《征地补偿协议》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122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干,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8��,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010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降,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41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杰,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110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久涣,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0209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化,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80723173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沈,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6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永,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5051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立奖,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622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孝,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0227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乾,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123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言,男,192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281118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历,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0502173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泱,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0226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后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604173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串,男,195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1104171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尔坎,男,193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60319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伍,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1110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云巧,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1216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628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贤渺,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0607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424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蓬,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288号,公��身份号码3303271960122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潘棣,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31124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弟,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52091717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库,男,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40309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山,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70301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军,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04301731。再审��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冲,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822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同,男,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00201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波,男,193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90629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县,男,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60120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加,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526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操,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204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0218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杯,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212173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兄,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31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朋,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404173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