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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玉秋、谢秀兰、余璟飞与程华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玉秋,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秀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余璟飞,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程华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杨玉秋、谢秀兰、余璟飞与被申诉人程华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再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