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玉秋、谢秀兰、余璟飞与程华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4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玉秋,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谢秀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余璟飞,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程华丽,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申诉人杨玉秋、谢秀兰、余璟飞与被申诉人程华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再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1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