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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海振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无锡红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无锡红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振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民主村4120号。法定代表人梁金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琴,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红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法定代表人叶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升公司)与被告无锡红贝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振升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振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振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振升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