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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毛美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美丽。上诉人毛美丽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立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毛窑院村村民,户籍也在该村。其从未被剥夺任何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系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的选民资格确认纠纷,而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系请求确认其村民委员会选举资格,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选民资格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维护权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