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文强与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百货大楼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百货大楼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史文强。委托代理人车兆基,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亚妮,陕西润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百货大楼,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常玉贵,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百货大楼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强与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生百货大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文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文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文强撤回起诉。诉讼1051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史文强承担。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铭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