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富超与陈富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超,陈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8一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富超,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富云,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富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富云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富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