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岳某,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红俊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魏俊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慧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