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潘长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长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花根才。委托代理人王佩蓉。被执行人潘长勤,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委员会作出的普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长勤支付应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5)普非执字第27号行政裁定并以(2015)普执字第247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执行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普第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建国审判员 蒋国红审判员 茅洪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林祺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