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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华与被告马建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马建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郭华,女,汉族。被告:马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马建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华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