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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易遵勤与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遵勤,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易遵勤,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高雪。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本院在审理易遵勤与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遵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遵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遵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