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易遵勤与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遵勤,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易遵勤,女,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高雪。被告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燕。本院在审理易遵勤与四川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遵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遵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遵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