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梁宏华与陈立云、王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宏华,陈立云,王云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59号原告:梁宏华。委托代理人:潘素君,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云。被告:王云莉。原告梁宏华与被告陈立云、王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立云、王云莉曾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9月27日结婚,于2013年4月25日离婚。被告陈立云因需向原告借款,截止2011年3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120000元,由被告陈立云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陆续归还60000元,至今尚欠借款6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云、王云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梁宏华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立云、王云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