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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黎要通、庞喜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黎要通,庞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559-2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红坡,系该会主任。被执行人黎要通,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庞喜梅,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黎要通、庞喜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销计生征决字(2014)第64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计生征决字(2014)第64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