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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山东道恩润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怀安县吉庆煤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德瑞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赵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道恩润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怀安县吉庆煤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德瑞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赵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23号申请人:山东道恩润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任经理。被申请人:怀安县吉庆煤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家口德瑞昌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栓,任经理。被申请人:赵建春,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