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5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815-2。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民生社区农民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363047-3。法定代表人:王永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树,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茅后萍,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祺,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传安,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天长市家家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永树、茅后萍、李祺、郑传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584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