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玉梅与姜永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