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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玉梅与姜永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45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姜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