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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74号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杨绍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黄陈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75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晶磊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