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方某。被告:付某甲。原告方某为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方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付某乙,现在开化北门小学一年级读书。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的性格、脾气不合,从2013年起,被告擅自在外负债,原告一概不知,夫妻之间更加缺乏交流、沟通,常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后女儿付某乙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某甲未作答辩。原告方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定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原、被告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付某乙,现在开化北门小学一年级读书。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的性格、脾气不合,从2013年起,被告擅自在外负债,夫妻之间更加缺乏交流、沟通,常常发生争吵。2015年5月双方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双方并无重大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子女着想,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同心协力,互谅互让,包容体贴,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