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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立青与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立青,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56号申请人吴立青,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家属院。被申请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浩翔,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住所地:东明县北关以北、106国道南侧。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3月20日向申请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目前被申请人已经停止生产,情况紧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县北关以北、106国道南侧东国用*****土地使用权二年,并提供油爱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号房产,东明县城关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立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北关以北、106国道南侧东国用*****土地使用权二年。查封油爱峰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号房产二年。查封东明县城关镇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号房产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