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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宗贤、江玉美与李业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贤,江玉美,李业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580号原告:李宗贤,农民。原告:江玉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业锋,农民。被告:李业祥,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贤、江玉美与被告李业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贤、江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