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毛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我与被告已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原告毛某某预交),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凡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