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70号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许永强,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永强伟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