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笫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慕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168-4号申请执行人慕文娟,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史丰堂,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住栖霞市农业银行家属楼申请执行人慕文娟与被执行人史丰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28480261818244715的存款47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