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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丽容与李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容,李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罗丽容,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844。委托代理人袁彬,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笑冰,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5122。原告罗丽容诉被告李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丽容及委托代理人袁彬,被告李笑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丽容起诉认为,2013年3月11日,被告以种植速生丰产林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6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陆续归还1000元,余款被告始终以其他理由拖着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45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笑冰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笑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3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罗丽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李笑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焕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