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军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601号罪犯杨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作出(2007)思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6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 文 兵代理审判员 褚 玉 春代理审判员 张 若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