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武龙与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龙,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678号原告杨武龙,男,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利,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黎民。原告杨武龙诉被告十四冶建设云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龙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9元减半收取3699.5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19.5元,由原告杨武龙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