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99号原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方式和身份信息,应当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